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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保說案 | 從一則理賠案件看企業如何借助信用保險控制交易風險
        • 來源:晉江華閩 發布時間:2017/6/21點擊次數:2611

        導語


        眾所周知,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保┳鳛閲艺咝员kU公司,不同于一般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公司,具有其他商業性保險公司所不具有的優勢。中國信保依靠專業的遍及全球的資信和追償業務渠道以及駐外機構,結合理賠追償業務的大數據信息,通過專業的匯總和分析,在幫助企業在風險控制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中國信保的理賠追償團隊本著“專業創造價值,服務成就客戶”的服務理念,依靠在貿易、法律、金融等領域的專業優勢,利用案件處理的經驗積累,扮演著出口企業專業“風控管理師”的角色,在幫助出口企業規范貿易操作、完善貿易合同條款等方面提供著諸多增值服務。除此之外,中國信保在損失補償方面也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以一起中國信保處理的一則理賠追償案件,芻議中國信保在風險補償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案件背景


        2014年8月8日,被保險人A公司與買方B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并于2014年9月5日向中國信保申報投保,申報交付金額4,998,380.00元。買方B公司收貨后拖欠貨款。2014年9月25日,被保險人A公司向中國信保通報可損,并于12月4日申請索賠,報損索賠金額均為4,998,380.00元。


        二、前期勘查


        本案被保險人A公司報損后,中國信保赴買方B公司處進行實地勘查,發現買方B公司大門緊閉,已處于非營業狀態。此外,中國信保從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獲悉,買方B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在2014年底、2015年初時已有多條被執行信息,且資產均已在前期抵押給銀行機構,買方已資不抵債。


        此后,中國信保委托渠道律師展開調查。渠道律師前往上游供應商所在地實地調查,經與上游供應商經理溝通,其表示本案項下貨物由買方自提。針對渠道律師其他調查要求,該供應商未予配合。此外,渠道律師前往買方B公司所在地實地調查,發現買方已停止營業,且從當地稅務部門相關人員了解到,買方在2014年三季度陷入停產停業狀態,無力償還相關債務。通過開展上述調查,渠道律師指出,未發現貿易不真實的相關線索及證據材料。


        三、訴訟進展


        被保險人A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對買方B公司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定:一是認定本案事實有原告及被告陳述、化工產品銷售合作框架協議、采購合同、銷售合同、付款憑證、委托書、貨物接受單、還款確認書、火災事故認定書在案予以證實;二是認定買賣雙方簽署的購銷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險人在簽訂合同后履約,向買方交付了貨物,但買方未履約付款;三是認定被保險人A公司要求買方B公司給付拖欠貨款3,498,38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判令買方向被保險人支付貨款本金3,498,380.00元及相應利息。上述判決生效后,被保險人已申請執行,F買方B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


        四、定損核賠


        結合調查進展和法院判決,中國信保渠道律師認為,鑒于調查未發現貿易不真實的線索及證據材料,加之被保險人A公司已取得生效的勝訴判決認可被保險人對買方真實、合法、有效之債權,認定本案貿易真實。中國信保同意渠道律師意見,認定貿易真實,致損原因為買方拖欠,由此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屬于中國信保保險責任。經審理,本案單證基本齊全,責任明確。在交易前被保險人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保證金150萬元,中國信保核定被保險人A公司損失3,498,380.00元(4,998,380.00-1,500,000.00),低于買方有效信用限額500萬元,擬以核定損失金額為賠付基數,最終賠付2,798,704.00元,極大幫助被保險人補償了交易損失,F買方B公司已進入了破產程序。


        五、案件啟示


        (一)借助中國信保資信調查了解買方情況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在企業同買方進行交易前,資信調查必不可少,而中國信保追償和律師渠道的信息反饋,同樣在貿易風險監控、結算方式確定以及糾紛處理決策中起到非常重要的參考作用。企業在業務拓展期內,常與新客戶發生交易,為了及時規避各類信用風險,應注意在交易前充分了解買家情況,包括買方的資金、規模、實力等信息,亦包括買方的經營狀況、與其他企業的歷史交易狀況等。目前,企業可以通過中國信保的買方信用授信、資信調查業務,對買方的基本情況形成認知。對于本案項下,買方B公司經營停滯,法定代表人存在多起訴訟和仲裁案件的情況,應當在交易中十分謹慎,在交易前有效規避風險點,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防范日后風險。


        (二)及時跟進交易付款進度


        中國信保在多年的專業出口信用保險服務中發現,很多企業經常忽視與買方的及時跟進溝通,當賬期已過、未能如期收匯時才發現與對方已無法取得聯系。在貿易中,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十分重要,風險信號發現得越早,企業可采取的控制措施選擇就越多。對此,中國信保建議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要與買方保持持續的溝通,關注和把握好交易時點,在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向中國信保通報,以最大程度地減少和避免損失。


        (三)出現可能損失后采取必要手段止損減損


        中國信保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在發生了交易的可能損失時,有些企業往往顧及貿易關系維護而對買方抱有幻想,類似本案項下最終買方破產,而企業應收賬款全損的后果,或者有的出口交易錯失處理貨物的時機,導致了費用不斷增加甚至貨物被海關拍賣全損的不利局面。所以,出口企業面對交易的可能損失時首要的任務應是“最大限度止損減損”,應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財產保全、降價協商、貨物處理協商等方案。


        (四)密切關注交易所涉的行業風險


        中國信保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宏觀行業或經濟形勢的低迷往往同微觀層面的買方信用風險呈現高度的線性相關關系。一些行業呈現不景氣的情況時往往也會波及整個產業鏈條。企業在進行交易時,應當對本交易所涉的行業保持密切的關注和敏感性,同中國信保保持密切的溝通,雙方互動進行相應的風險控制。


        (五)投保中國信保實現并保障損失補償


        同一般的商業保險公司不同,中國信保作為政策性保險公司,本著“履行政策性職能,服務開放型經濟”的理念,在幫助中國企業分擔企業的收匯風險和保障應收賬款的收匯安全方面發揮著重大的作用。企業通過投保信用保險,在相關應收賬款無法順暢回收時,通過保險的手段將風險轉嫁出去,彌補和補償自身的應收賬款損失,這屬于一種較好的風險防范手段。中國信保也依靠著國家財政的雄厚力量支持,倡導專業性和服務性,勇于擔當,主動作為,為企業安全經營保駕護航,在保障企業收匯安全方面發揮不斷貢獻自己的力量。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河北分公司吳磊供稿


        信息來源: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https://mp.weixin.qq.com/s/Ia4KgfbDZPTk_TwX5OtZ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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